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于2002年10月11日成立,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包括:市政府负责人,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
管委会主要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管委会依法自主、民主地履行住房公积金决策职责,在促进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及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