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提高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罚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利用虚假购房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七)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八)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九)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十)利用其它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对实施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实施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未形成事实的
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在审核阶段被发现的,我中心将其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对其今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采取限制性措施,即从发现该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之日起三年内不允许其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贷款)。
(二)实施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形成事实的
对已经形成骗提骗贷事实的职工,我中心责令其在一个月内交回已骗提骗贷的住房公积金,并将其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取消其五年内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如职工到期仍未交回的,我中心将其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取消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格直至退休。同时将其骗提骗贷行为通知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并在中心网站予以通报。
(三)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帮助或变相帮助职工实施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我中心将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在中心网站予以通报。
(四)对具有出具虚假证明、私刻公章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我中心将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五)对参与协助骗提骗贷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