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材料
1.职工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中、农、建、工四行任意一行的本人本地借记卡(一类卡);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中、农、建、工四行任意一行的本人本地借记卡(一类卡);
3.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申请人本人办理,确因特殊原因,申请人无法办理的,可委托配偶或其他人员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委托其他人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二、其它材料
1.购房提取的,提供一年之内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两年之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在工程开工两年内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在工程开工两年内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4.离、退休提取的,提供《职工退休证》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审批表。
5.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提取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6.户口迁出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
7.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两年内提取的,提供公共材料即可。
8.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的,提供《包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9.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提取的,提供经公证的国有企业转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书或合同。
10.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提取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11.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提供: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工、中、农、建三行任意一行的本人本地借记卡。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4)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2.贷前提取
(1)持《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贷前提取的,提供两年之内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持《包头市二手房(交易)买卖合同》办理贷前提取的,提供《包头市二手房(交易)买卖合同》。
13.购买自住住房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两年内提取的,提供: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2)经公证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
(3)商业银行出具的近半年还款流水。
(4)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14.还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两年内提取的,提供: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2)经公证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
(3)商业银行出具的全部还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凭证。
(4)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15.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对冲偿还贷款的,提供:
(1)身份证;
(2)银行卡(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以全部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提供)。
16.租房提取的,提供:
(1)户口簿。
(2)婚姻关系证明。
(3)本人、配偶及同户籍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工作地及户口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的证明(有效期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