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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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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向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缴存申请,经“中心”审核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于有能力建立但经多次催缴仍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中心”将采取行政执法手段,进入行政执法程序:
程序一:“中心”下发《住房公积金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
程序二:单位接到《住房公积金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超过30日仍未办理缴存登记的,“中心”下发《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
程序三:单位接到《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后3日内递交书面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中心”下发《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组织召开听证会;单位接到《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后3日内未递交书面听证申请或不符合听证条件的,“中心”下发《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
程序四:单位在听证后3日内仍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未进行听证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中心”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提出申请,建立住房房公积金制度,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程序五: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要求复议的,可以向包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执行复议决定;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不申请复议且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中心”向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
程序六:人民法强制执行,将单位资金强行划拔到“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友情提示:您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或登录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了解住房公积金归集及相关业务知识。

      咨 询 电 话  : 0472-3311540
      监督投诉电话 : 0472-3311576  0472-332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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